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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财工字[1997]324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加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的“一体化”进程,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中央财政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试行贷款贴息。
第二条
科技贷款是实施科技攻关计划的重要支撑手段。试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贷款贴息将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技贷款落实率。为做好科技贷款贴息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申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配套贷款的有关要求(国科发计字[1996]365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贴息方式
第三条
凡承担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得到了科技贷款的单位,均可申报贷款贴息。
第四条
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有关政策将优先支持下列项目:
1.国家科委“重中之重”项目;
2.国家科委重大科技产业工程项目;
3.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紧密相关的攻关项目;
4.与国民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相关的攻关项目。
对上述优先项目申报科技贷款,在送银行时将予以“拟贴息”标识。
第五条
项目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
位科技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分等级予以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0月份按所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渠道及隶属关系提出贴息申请。
(一)
地方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与财政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联合上报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二)
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科技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份报送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七条
国家科委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国家科技攻关贴息择优支持项目。
第八条
申报贷款贴息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1.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相关文件(如攻关计划批准文号、年度、项目编号等);
2.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合同”;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第四章
贴息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由国家科委与财政部联合下达。中央直属单位的贴息资金由主管部门转拨;地方单位的贴息资金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划拨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贴息拨付清单,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贴息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贴息资金,其财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用于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贴息补助,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用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贴息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主要职责:
1.确定年度贴息项目支持重点与规模;
2.与财政部共同对贴息项目进行优选认定;
3.与财政部联合下达贴息资金;
4.联系有关商业银行总行;
5.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与评估部门科技司或地方科委对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科技司与省市科委主要职责:
1.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并受理承担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
2.与财政厅(局)联合将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3.负责落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主管部门财务司转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联系地方银行;
5.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贴息项目的跟踪、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科学事业周转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国战略的总体部署,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更好地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本市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扶持科研单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转变机制,参与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事业周转金的性质
周转金是科研单位流动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国家支持科学事业发展而安排的有偿使用的资金。周转金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科技产品开发、中试、成果推广等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提高科研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使之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1)
中央及本市财政借入的资金;
(2)
本市科技发展事业基金中用于周转金的部分;
(3)
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4)
其他可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
解决市科委(归口)管理科研单位的流动资金不足。
(2)
重点支持预期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开发项目。
(3)申请周转金借款的科研单位要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和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4)周转金采用专项合同形式下达,不得用于与本单位科技开发工作无关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可申请使用周转金。使用周转金以合同的形式实施,用款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科学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测算表》(一式三份),报市科委。
(2)市科委根据科研单位申报的《天津市科学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测算表》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3)经市科委审查同意后,由用款单位填写《天津市科学事业周转金借款合同书》(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部门签章审核,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同时对借款单位的借、还款全过程实行全面监督,确保周转金按期归还。
(4)周转金的使用期限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周转金的收回
(1)周转金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取得周转金借款的科研单位应按期主动归还所借用的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
(2)周转金借款自划拨之日起按每月6‰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于逾期不能及时还款的单位按日加收0.5‰的逾期占用费。
(3)对逾期三个月以上仍不能归还周转金借款的科研单位,从第四个月起,由市科委按合同规定采取抵扣事业费拨款的方式,直接向主管局下达《周转金借款抵扣科学事业费拨款通知书》(一式二份),从当月起分期抵扣拨款。主管局应将其中一份留作自身的调帐依据,另一份转往取得周转金借款的科研单位,作为其调整帐依据。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1)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科委单独开设“科学事业周转金帐户”,专款专用,用来核算周转金的借出和归还。
(2)借款单位应将周转金纳入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由单位财务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核算与监督。
(3)科研单位使用周转金的会计帐务处理方法如下:
1收到周转金借款。
收:周转金検屑吨茏?
收:银行存款
2使用周转金借款,先采用往来科目过渡(用于反映周转金专款专用情况)。
付:应收及暂付款椩じ妒屑吨茏鹬С?
付:银行存款
同时冲转预付周转金支出。
收:应收及暂付款椩じ妒屑吨茏鹬С?
付:有关费用科目
或收:有关科目
(如周转金借款用于科研项目,付:在研课题费用;如周转金借款用于购买科研材料,收:库存材料)。
3支付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付:有关费用科目
付:银行存款
4归还周转金借款(本金)。
付:周转金検屑吨茏?
付:银行存款
5对不按规定归还周转金借款的单位,市科委通过主管部门下达抵扣科学事业费通知书,当单位接到通知书时,请按所下达的分期还款单调整借款帐目。
收:拨入事业费
付:周转金検屑吨茏穑ū窘穑?
付:有关费用科目(占用费)
(3)
各借款单位要将周转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反映在科学事业费月报之中,按上述帐务处理要求在本单位财务帐目中设置有关的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按合同规定的用途掌握开支。
第八条
周转金的监督考核和奖励惩罚
市科委和主管局共同监督各借款单位用好周转金,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将统一纳入市科委对科研单位全面考核的范围。
对于使用周转金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本金及占用费归还及时,开支及帐务处理准确的单位,将优先安排以后的周转金使用。
对于使用不当,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归还不及时,或擅自挪用周转金用于与《天津市科学事业周转金借款合同书》无关项目的单位,停止以后的周转金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
关于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步伐,现就进一步增加投入支持科技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
增加科技投入,完善资金管理
(一)继续增加科学事业费投入。把增加对科研院所事业费投入与加快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相结合,对成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转制成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其科学事业费保持3年不变,并优先安排科学事业发展基金;对长期没有科研成果的科研院所限期进行整改;对科研专业设置重复、科技力量薄弱且整改不力的科研院所进行合并或撤销。
(二)继续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投入。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对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科技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增加重点科研院所装备费。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对全市科研院所进行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优先装备重点开发型科研院所,使其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选择重点院所或实验室进行重点装备;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其装备水平。
(四)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用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通过借款、贴息等方式,对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科研成果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科研单位给予重点支持;运用财政拨款或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等方式,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科技进步。进一步支持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鼓励、吸引社会资金用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横向联合,形成规模,有条件的可以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条件成熟的可优先包装上市。
(六)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跟踪调查。对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对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项目备选制,集中资金支持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二、
实施支持企业科技进步的财务政策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允许计入管理费用。企业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包括企业用于会计电算化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应视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鼓励企业联合开发。其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在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企业进行中间试验所用中试设备的折旧速度,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
50%;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根据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按照从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五)对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三、
实施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
(一)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二)对科研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列入国家及我市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对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四)对个人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五)对国家科技攻关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放性试验室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研业务用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四、
对高科技人才实行奖励政策
(一)建立高科技人才培养基金。将国家补助资金、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集中起来,为优秀高科技人才提供科研经费、住房、交通工具等条件,吸引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和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定期选派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国外学习培训。
(二)允许科技人员拥有科技股份。制定相关政策,允许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在企业股份制和科研院所改制过程中,依据个人对企业的贡献率持有一定份额的股份。
(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根据现有财力可能,制定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政策,按照多贡献多奖励的原则,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和解决两院院士生活待遇和住房问题。
(四)加强科技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创造我市尊重人才、吸纳人才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是我市用于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专项基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设立的宗旨是,有利于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科研单位面向市场,研制开发先进实用技术和新产品;有利于调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资源充分利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下列几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资金;
(二)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技术研究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资金;
(三)收回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本息;
(四)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改革后转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重点扶持的对象,主要是预算内国有工商企业和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高科技企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计划的项目;
(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内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够形成新兴产业规模、带动行业发展、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新型电力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方面的项目,以及上述产业和产品的配套项目;
(六)有利于企业扭亏增盈的项目和产品。
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企业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资金补助;
(二)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对其所借用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三)对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借款;
(四)以上三种资助方式,对一个企业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对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但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合并采取两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参照银行当期基准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或全额补助,相应增加企业国拨资本金
;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的贷款贴息,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贴息的,由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资金补助,凡本市企业购买外地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单独申报,凡本市企业购买本市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采用的必须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需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的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计划落实、预审评估、呈批下达、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在每年2月份以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申请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有关计划下达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建立单项帐户,进行单独核算,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的技术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项目进行分析、监督和检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对擅自将所拨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基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由市财政局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并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拨、调度与核算;编制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提出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送基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二)
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
(三)
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四)
其他资金。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无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有偿资金主要包括: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收回以前年度有偿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具体数额,每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计划和资金来源确定。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下列范围:
无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
有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列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以及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还款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用对象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的本市及驻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下列方式使用:
(一)
无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全额专项补助;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二)
有偿资金的使用。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借款或委托贷款。借款或委托贷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
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等)。项目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样机)均须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不允许购置,如确需购置的,承担单位须写出专项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二)
能源材料费: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半成品、实验动物等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消耗可单独计量。未经计量的水电消耗,计提数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3%-5%。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含小型样品、样机购置项目),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在消耗材料费项下列支。
(三)
试验及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或带料外加工(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费用。
(四)
小型改造费:指中间试验(扩试)及重点实验室装备项目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改造及装修费,包括经市科委专项批准的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建支出(不含落地大修或落地重建项目)。
(五)
资料、印刷费:指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
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
会议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技术咨询、论证等会议的费用。如项目必须进行出国考察、出国培训时,须报市科委专项审批。
(八)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九)
管理费:指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公共服务和工作条件及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5%,并且单个项目(课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企业及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十)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该项开支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经市科委认定,科技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提取20%一30%,作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无偿资金项目应依据市科委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选题指南,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直接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务;
(二)
研究、试制的内容、方法及其技术具有较高水平或有创新性,与国内相同学科、行业的研制内容不重复;
(三)
前期调研、预研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具备深入研究、试制的能力;
(四)
研究、试制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工作计划切实,近期内可取得预期效果;
(五)
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
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无偿资金项目的申请应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提出项目的《开题报告书》或《项目申请书》等(由市科委统一制发,以下同),作为审查项目方案的依据;
(二)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课题负责人,应按各类课题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申请单位学术委员会签注具体意见,连同《开题报告书》一并报市科委审批;
(三)
在《开题报告书》中,申请单位应注明项目产品性能、用途、技术水平,总投资额度、各方投资比例,项目达产时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同时还应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经费概算及分年用款计划.供审查项目时参考。
第十四条
使用无偿资金项目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市科委收到项目的《开题报告书》后2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
(二)
经初审确定的项目应由市科委召集同行专家对开题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实现的可能性、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效果等进行评议;
(三)
初审确定项目经同行专家评议,填写《同行评议书》(由市科委统一制发),经市科委业务主管部门对《同行评议书》进行审查,商市财政局后予以批复,并列入年度计划。
(四)
市科委根据本年度公布的选题指南受理申请课题,集中审批下达。课题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市科委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三项费用有偿资金使用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申报项目采用的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或小批试制,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
申报单位须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
提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有偿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预审评估、呈批下达及基金
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工作;
(二)
申请有偿资金使用项目的承担单位可随时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报告(含项目经费概算和分年度用款计划)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市科委列入计划后转基金办公室办理;
(三)
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报基金领导小组按季度集中审批;
(四)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办理有关计划下达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下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无偿资金使用项目。对全额补助或投资的项目,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市科委,由市科委按项目计划进度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适当补助和贴息项目,由市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收据和资金帐号,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
有偿资金使用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在市财政局指定金融机构单独开设账户储存,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具体负责资金的划拨、调整与核算,编制基金年度财务决算,提供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研(未完)项目,年度结束时,须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市科委,经市科委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准。剩余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中途停止或拖期不完的,市科委有权撤销项目、追回拨款,上缴市财政局并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周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对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结余经费留给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用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期如数归还。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延期还款的报告,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并会同审计部门对科技三项经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保证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编报的课题经费概算和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此文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对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进行非法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项目经费、对财务决算弄虚作假,数据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将依据有关财政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关于独立科研单位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发[1986]3号)中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的原则
1.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实行项目结算办法,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2.凡纳入项目经费概算的各类资金,均应按计划安排的规定用途使用,并编制实际用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供应。
3.为进一步发挥项目负责人的作用,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支出的“责任人”之一,承担单位须为项目负责人提供必要的管理保证。
4.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须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的财务监督和检查,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共同作好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5.项目结束时,承担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的财务结算手续,并以此作为市科委办理项目结题的财务依据。
二、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范围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按照《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7]24号)的规定执行。
三、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财务结算办法
1.科技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编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包括《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结算表》、《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购置资产及效益情况表》、《简要文字说明》,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统一制发)(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审批。
2.《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是审查科技项目支出情况的主要依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
(1)表中承担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栏目的填写,必须与原签订的《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2)《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结算表》应按计划指标、实际收支金额分别填写,各栏中的数值指标,要符合表中“平衡公式”的要求。实际收支金额允许在当期物价变动幅度内与计划指标有非实质性增减差额。
(3)《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须由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管会计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
3.项目如无特殊情况,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10天将有关项目财务结算资料报市科委。
4.市科委按规定程序对《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进行专项审查,经批准后方能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5.项目鉴定或验收后,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转入承担单位固定资产,增加“国家投资”(或实收资本),结余经费仍留给单位继续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四、财务监督和检查
1.凡在研(未完)项目,年度终了时,应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市科委据此办理项目的结转计划和下年度经费拨付手续。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内容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项目主要收支情况、经费的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等等。
3.各类科技项目不得购置移动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通讯工具;不得购置电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专业音响等消费类电子器材及各类空调机、交通工具等。如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购置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有关设备作为开发手段(含样品、样机),须经市科委专项审批并列入购置计划方可办理。
4.市科委、市财政局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如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支出的,依据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支出。发现对财务决算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问题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5)22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公司)、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支持企业加速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后劲,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4>57号)规定精神,现将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条件
新产品是指:在原理、结构、材质、技术特征和功能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的提高和改造;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在全国或本市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
二、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期限
对列入当年我市市级试制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查认定后)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新产品,其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应按当年取得该项新产品第一张销货发票日期作为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的起始日期,按月计算,免征所得税一年;对销售新产品取得销售发票日期比鉴定日期提前一年以上的企业,可暂以鉴定日期向前推算一年作为新产品免税期限;对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并已鉴定的新产品,当年无销售收入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期限自鉴定日期起计算。
三、新产品利润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新产品利润时,应按新产品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扣除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后,确定其产品净利润。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包括新产品实现利润,下同)大于新产品实现利润时,按新产品实现利润减免所得税;如企业实现利润小于新产品实现利润,则应按其实现利润总额减免所得税。
四、
新产品实现利润的减免税事宜,由负责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财税部门办理,批准的新产品实现利润减免的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予以抵扣。
五、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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