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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文件

津丽政发[1998]54

批转区科委拟制的《东丽区关于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科委拟制的《东丽区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鼓励   科技   发展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

具体暂行办法见后附

 

  

东丽区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市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天津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不要国家编制的具有新型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科技型组织。包括采用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民有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并明确划清产权关系后,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二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专有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2、有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科技人员;

       3、有固定的科研、生产、经营场所和明确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程序:

     1、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

      2、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登 

      3、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一照一证”管理办法,在取得《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核发《技术贸易证书》工作按津市办发[1995]002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经认定合格的区属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下列市、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1、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津政发[1998]21号文件。

     2、 东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津丽政发[1996]8号文件。

     3、 东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津丽政发[1997]12号文件。

     4、 东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津丽政发[1998]38号文件。

   第六条:区政府将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全区经济发展的

  总体规划,并成立由区科委、计经委、企经委、体改委、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东丽区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全区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科技人员来我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作,并将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列入区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按照区人事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八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免收民营科技企业的工商和科技行政管理费。

   第九条:从1998年开始,区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专题会议,总结部署全年工作并对先进的民营科技企业、企业经营者、民营科技企业管理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等报表。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照国家劳动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每年由区科委按市统一部署组织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及年技术性收入低于技工贸总收入20%;用于科技开发经费低于企业总支出5%;科技人员比例低于从业人员总数30%的企业,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同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区科委是全区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及时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东丽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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