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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项目实施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火炬办)是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国家、地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及国外资金。其中,国家匹配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有关金融机关的贷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和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经过了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4.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其领导班子应有较强的科技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水平;

  5.项目产品的生产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得到保证;

  6.项目承担单位有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五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或其它相关司,下同)办理;

  2.凡申请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或部委科技司。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3.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盖章备案;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认定的项目报送国家科委火炬办。

  第六条 国家科委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应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按国家科委火炬办制定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附件四)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写出评审组综合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按国家科委火炬办下达的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连同下列材料报国家科委申请认定:

  (1)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

  (2)《一九九 年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认定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一式四份;

  (3)申请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附件四表二)一式两份;

  (4)申请认定各项目汇总软盘;

  (5) 《一九九 年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清单》(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四章 认定立项

  第十条 国家科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申请认定项目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形成规模、提高效益的原则,做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和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国家科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前两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数目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第二年的项目立项基数;同时按此基数增加一定的比例,作为下达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申请认定项目数的控制指标。

  通过部委科技司申报的项目,不占用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火炬办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归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及部委科技司的立项基数及项目排序,并参照“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再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综合平衡,并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国家科委下达国家级火炬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为鼓励各地申报火炬计划项目的积极性和国家对火炬计划的宏观指导,国家科委对于选项准确、评审认真、重点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超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级火炬计划立项标准的申请认定项目,亦可低于基数下达国家级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运行机制先进、能促进或带动一个产业发展,并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典型项目,将在立项、资金、信息、市场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提高火炬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显示作用。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正式通知后,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和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凡立项后不按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汇报,或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被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的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附件五)报国家科委火炬办。国家科委火炬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接到国家科委和银行下达的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和贷款额度分配通知后,要协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落实工作。贷款利率按照银行规定计算和收取。

  第二十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该款主要用于火炬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材料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和流动资金的补充,不能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土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对于支持重点项目而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要严格管理,按期回收,以不断支持新的重点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认真履行各自应尽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须将当年的火炬计划贷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汇总后于第二年的1月份报国家科委。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负责。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2.项目产品达到了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项目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真实;

  4.按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附件六),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科委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根据上报的验收审批表及有关的报告、资料,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在验收审批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报国家科委备案。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分别以结题或除名处理,并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批准同意验收的项目,国家科委火炬办根据上报的项目验收审批表,颁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和从事火炬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国家科委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定。在国家科委奖励办法下发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科委。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科委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称新产品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四)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

  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

  (四)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

  第十四条 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第十五条 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将由国家科委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四)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第十七条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二)贷款年限一般为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经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第十八条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加强新产品计划的宣传,并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及本地方、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委内各业务处室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计划是指: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21世纪青年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计划及其它专项计划等。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宗旨:

  (一)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推进两个根本转变;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年度计划;

  (二)围绕经济建设,采取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加强集成;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的联合;

  (四)各类科技计划在突出自身特点的同时,要相互衔接;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要为科技攻关项目服务;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要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服务;

  (五)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稳定发展,以产业化为最终目标,促进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二章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来源及筛选

  第五条 每年十月底以前,各业务处提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交综合计划处汇总,形成《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十一月份发送给各区、县、局(工业总公司)、高等院校及中央驻津单位等。

  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由综合计划处每二年修订一次,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来源于各业务处、有关委、办以及基层单位申报或专家推荐;项目的提出须符合《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受理和汇总。

  第七条 申报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须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及技术查新检索。

  第八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为《基金项目申请书》,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为《软课题研究申请书》,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相应的要求提供或填报有关材料。

  需要申请贷款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使用三项经费的有偿资金),还应填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贷款申请表》。

  第九条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包括在所属领域或学科中的地位、国内外的发展概况等);

  (三)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目前工作基础、技术实力、人才情况、与国内外相比所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多技术、多层次、多领域、多部门集成的条件等);

  (四)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目标;

  (五)产业化前景(包括预计实现产业化的时间、合作伙伴情况、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技术指标、产业化后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所起的带动或推动作用等);

  (六)计划进度;

  (七)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第十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技术情况(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水平等);

  (四)产业化前景(包括市场销售及市场占有份额现状、产业化目标及市场前景简要分析、规模经济规划、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可能性等);

  (五)产业化基本设计(包括企业机制与体制、年度投入计划、实施计划、政策需求等);

  (六)企业的经营情况(指近三年的投入、负债、效益情况,要求提供财务报表);

  (七)该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四)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业务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后,应根据项目指南进行初选、论证、排序,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并编制出本年度各类科技计划草案,于每年一月初送综合计划处。

第三章 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及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处收到各类科技计划草案后,根据计划编制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科技攻关的候选项目。同时,会同条财处进行综合平衡,商财政局后编制本年度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方案及预算草案。其中:

  火炬计划方案由火炬计划办公室汇总编制;星火计划方案由农村科技处汇总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方案由科技成果处汇总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由政策法规处编制;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方案由综合计划处编制。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产业化的候选项目,由综合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及财政局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或《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评估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项目的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是否具备实施重大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软硬件条件;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市场前景,对本市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评估还应包含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分析以及投入产出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可行性评估论证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综合计划处报告分管计划的委领导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重点攻关项目由有关业务处组织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报主管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各业务处须根据评估论证的结果拟定子课题,送综合计划处进行方向性、关联性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业务处将最终确定的子课题交主管主任签批。

  第十八条 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一般须通过招标确定其承担单位,尔后送综合计划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依据当年市财政科技三项费预算,会同条财处做出各类科技计划的经费安排,并根据三项经费的偿还比例,提出各类科技计划及主管业务处有偿资金与无偿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计划处会同条财处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方案及科技三项经费(包括有偿资金与无偿资金)分配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条财处会同综合计划处商财政局确认。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业务处将经主管主任签批后的下列材料送综合计划处:

  1.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2.项目预算(有子课题的还须填写子课题预算);

  3.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4.包含上述材料的软盘。

  (二)综合计划处对各业务处送交的材料汇总后,将有关材料送条财处;

  (三)条财处商市财政局后,市科委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文件;

  (四)综合计划处依据经费文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业务处将经主管主任签批后的下列材料送综合计划处:

  1.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汇总表;

  2.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贷款申请表(须经有关单位和部门盖章)及贷款申请表要求的相关材料;

  3.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4.包含上述材料的软盘。

  (二)综合计划处对各业务处送交的材料汇总后,送条财处转“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事宜。并将最终结果送综合计划处;

  (三)经“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下达计划。

  第二十三条 既使用有偿资金又使用无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款办理有偿资金占用额度;

  (二)有偿资金落实后,由条财处商财政局,下发使用无偿资金的项目经费文件,办理无偿资金的使用手续;

  (三)综合计划处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四条 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等计划中非占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由该计划管理部门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经分管该计划的主任签批后,每月10日前集中送综合计划处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列入指导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各业务处填写“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经主管主任签批后,每月10日前送综合计划处下达指导性科技计划。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科技计划(含指导性计划)项目,在综合计划处下达计划文件后15天内,各业务处应将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送条财处。

  按照银行受理贷款项目的时间要求,综合计划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一般不受理此类项目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国家科委专项贷款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按国家科委要求,提前15天将申报材料送条财处,会商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送国家科委对口业务司,并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送综合计划处下达“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建议贷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并使用科技三项费的项目,由主管业务处商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书》要约稿,并保证要约稿中的项目研究方向、内容、经费支出与委领导确定的研究方向、内容和财政局审定的经费支出相一致。

  各主管业务处要指定专人审核要约稿,并对要约稿的内容负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要约稿,须进行编号、加盖合同要约章。

  第二十九条 要约合同书确认后,业务处在7天内将经承担单位和业务处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及项目拨款单(一式二份),送综合计划处进行形式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综合计划处留正式合同书二份,其余退还业务处。项目经费到达乙方帐户后,合同正式生效。

  第三十条 每月的第10日,综合计划处将各业务处送交的项目合同书一份及项目经费拨款单集中送条财处,条财处在接到合同及经费拨款单1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委内职责分工,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督促承担单位按时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每月要有月报,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交综合计划处汇总,上报市领导。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执行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7月10日前交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31日前交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必要时,由综合计划处组织、有关处室参加,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9月由综合计划处组织有关业务处,对各类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三十二条 每年计划安排截止于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业务处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含验收计划),连同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一并报综合计划处,以此作为下年度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参照依据。

  综合计划处在翌年一季度,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本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报分管计划的委领导签发后正式下达,同时,下达年度验收(鉴定)计划。

  第三十四条 每年二月份各业务处将历年结转到本年度的项目及其经费清单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审核汇总后列入当年预算。

  对正常结转项目,各业务处填写好项目拨款单,连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上年度决算以及本年度经费使用概算一并送综合计划处,由综合计划处转送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及项目中止、撤销、变更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业务处,由业务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商综合计划处及条财处后办理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手续。

  上述项目的剩余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由科委周转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同时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有关业务处会同条财处按合同规定进行核查,具备验收条件的批准验收。

  重大项目由业务处会同综合计划处及有关处室共同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各业务处确定验收方式,组织验收。

  使用有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应会同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验收。

  承担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应将鉴定与验收同时进行;有关鉴定的要求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后,承担单位要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交有关业务处审核批准,并办理成果登记。《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报综合计划处备案,并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出现的纠纷与争议,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处负责整理已完成(含结题)的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年底集中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会同科技档案馆统一保存科技计划项目档案。

  科技计划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开题报告书(申报书)、论证材料(同行评议书)、年度完成情况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或结题报告)、《项目财务报告书》等记载项目立项、进展的材料。

  有子课题的项目,归档材料应包含所有子课题的上述材料。

  第四十条 申请贴息的科技计划项目,须按时完成并按期偿还本息,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贴息申请表》,交主管业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主任签批,经条财处会商财政局后,办理贴息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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