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即将进入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关键时期。在二十一世纪,把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我们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拥有难得的机遇。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广大科技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
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我国的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创新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前提。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即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要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新突破带动的新兴产业。
在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中,要把市场需求、社会需求和国家安全需求作为研究开发的基本出发点,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要以改革为动力,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必须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竞争中获得发展。要把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防止低水平重复,注意技术的集成,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渗透,联合攻关,实现在较高水平上的技术跨越,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注重加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科研工作。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
2.加强对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优选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协同攻关,取得突破。
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研究开发一大批关键技术,特别要在优良品种培育和节水农业两大领域集中力量尽快实现新的突破,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注重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国产技术装备水平。
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含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等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强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及其产业,加快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强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相关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快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的转移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注重发挥高新技术在科技强军中的重要作用,军民团结协作,为国家安全提供高科技支持。
二、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1.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有企业要把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作为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的关键措施,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切实把提高经济效益转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轨道上来。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职工广泛开展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充分挖掘企业技术开发潜力。要面向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科学地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要加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产学研合作。要强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的有效衔接,提高技术配套和自主开发能力。
要促使企业主动增加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国家支持和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集中用于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企业的技术改造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发挥已有的基础和潜力,注重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结合。技术改造起点要高,防止边改造边落后。国家每年要有重点地支持一批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意义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过科学论证并获批准的可给予贴息支持。
乡镇企业也要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发应用先进技术和改善经营管理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
2.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服务机构等。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除少数由中央管理外,一般要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已经实施企业化转制,为整体推进科研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面向市场研究开发和开展技术创新的优势,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成长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3.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途径。现阶段要进一步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增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对于少数不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成效不大的开发区和企业,经评估审定后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
国家选择少数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扶持政策,鼓励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的投融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尽快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4.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给予支持。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纠纷,要本着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鼓励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的原则妥善解决。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国有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5.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属非政府机构,它是科技与应用、生产与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国家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形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
要通过改革,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立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涉农企业紧密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农业科研机构要面向农业生产,农业科研成果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国家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鼓励它们与各类农业经营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协作或联合。现有县(市)、乡(镇)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要打破行政地域界限,积极发展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广大农户及时调整结构、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三、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1.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制定对软件销售企业的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的办法。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贷款支持力度。国家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加速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3.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鼓励转化科技成果。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实行以全员聘任制为主的多种用人制度。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科研机构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重视对技术创新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在科技人员中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努力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用武之地,促使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尽快走上关键岗位。
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以多种形式吸引优秀海外人才。除兑现国家已有优惠政策外,要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4.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国家对下一步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继续实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时可以自主选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具体方式。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
科研机构转制时,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和职工从转制后开始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转制前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可由单位按原事业单位的标准给予补贴。
5.正确评价科技成果和进行科技奖励。国家根据各种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实行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精简奖项数目,提高奖励力度。在国家级科技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侧重科学水平、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要奖励重大技术发明,特别是战略高技术的发明者;科学技术进步奖要强化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要设置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奖。特别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杰出人才实行重奖。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科学技术奖励。同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奖励的管理。要较大幅度地精简部门和地方的奖项及获奖数目,改变将科研人员待遇与科技奖励普遍挂钩的状况。对科学技术奖励要建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机制,强化政策导向。
科技成果的价值,最终要看是否符合国家的需要,是否占领市场并获得良好效益。要改革和完善对研究开发成果或产品的鉴定办法。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应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根据合同组织验收。
6.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四、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1.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要具体部署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工作,明确技术创新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务实地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
2.完善科技立法,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的优势,鼓励他们积极贡献力量。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服务。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坚定不移地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扬当年搞 “两弹一星”的那种团结协作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O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1.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要具体部署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工作,明确技术创新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成功经验,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务实地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工作。
2.完善科技立法,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程。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的优势,鼓励他们积极贡献力量。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服务。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坚定不移地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发扬当年搞 “两弹一星”的那种团结协作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强大作用,努力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O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休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井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七、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八、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学技术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十六、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
二十七、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利工作在技术创新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加强技术创新,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已经成为全党全国的共识。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专利制度不仅为技术的竞争和创新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而且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提高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竞争和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作用。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发展,加强专利工作,将有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二、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
各地专利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研究开发立项时,要进行专利信息的研究、分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重复研究。对于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应根据其水平、市场前景和自身需要,选择专利申请的类型、时机、国家和地区,及时取得专利保护。在市场营销中,要重视对自身专利权的保护,积极开拓市场。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要注重专利信息的利用,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动向,采取相应的战略和对策,谋求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政策和办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建立健全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并且由一名主管领导分管专利工作。要把专利工作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计划中的专利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政府计划(包括政府投资)在我国技术创新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计划是指国家投资,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有关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要积极会同有关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政府计划中的专利管理办法。提高政府计划中创新成果取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并作为项目鉴定、验收的重要依据,明确权利归属,合理规定、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专利权益的分配关系。
四、健全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要健全完善专利法律法规,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为技术创新的广泛、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采取切实措施,加快专利审批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继续实行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充实和加强各级专利行政和执法机关,加大专利保护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侵权和纠纷案件,维护专利权人在经济权益方面的合理要求。重点抓好生产制造、商品流通、技术贸易等领域的专利保护工作,严肃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加大专利处罚力度。
五、规范专利许可贸易,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
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贸易,是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要制定完善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专利许可贸易,促进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和完善专利资产评估办法,对属于国家计划(投资)项目的专利技术要进行转让或许可的,要进行资产评估。加强专利供需数据库和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为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运用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形成多渠道、多方式的技术投融资机制。要积极争取地方在制定有关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中,将国家和地方关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领域中有关信贷、贴息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提供给具有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项目及其拥有这些项目的企业。
六、广泛调动全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
在全民中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是技术创新的不竭源泉。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提高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对于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和主要实施者,应依法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或股权收益。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维护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的技术创新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在把是否具有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评审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重要依据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工作。
七、大力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许可贸易中介、专利信息服务、专利资产评估等机构,属于非政府机构,主要为社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服务。要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关于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地专利主管部门要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对于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照非营利机构运作的管理。
八、加强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和专利信息的利用
专利信息的有效、充分利用,对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大力发展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实专利信息数据库,拓展网络布局,发展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专利信息的利用,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提供技术、法律和市场信息,为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不断提高专利信息利用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在特定领域、行业的专利预测、分析和专利战略的运用工作。
九、采取有效措施,为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各地专利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把国家和地方对技术创新的鼓励、扶持的政策措施向有利于专利工作发展的方向倾斜。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认定,应当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要争取国家和地方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扶持政策中,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条件和依据。
十、大力加强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水平
要加大专利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的投入,大力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尤其要加强科技、经济、贸易领域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把专利知识列入企事业单位领导培训学习的一项内容,努力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专利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培养专利工作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建设一支适应二十一世纪国际专利保护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专利队伍,提高专利管理和保护的整体水平。
十一、切实加强政府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推动技术创新
各地方专利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专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推动专利工作的发展,使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充分的发挥,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一、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
在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是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尽快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二、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原则
企业技术中心是隶属于企业的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中心的任务是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企业不应要求技术中心自负盈亏,其开发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三、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1.开展有市场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储备性研究,促进其产生经济效益。
2.开展企业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引进的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进行二次开发。
3.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
4.参与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审定以及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5.积极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 建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证。
2.企业近两年科技投入经费达到销售收入1%以上,财务独立。
3.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4.企业应有一个团结、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和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学科带头人。
5.企业应有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目标。
五、 技术中心的组建方式
1.企业可对原有的技术开发机构按照技术中心的要求进行重组,集中优秀技术人才,充实必要的仪器、设备,但不能把原有技术开发机构等同于技术中心,更不能把企业内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作为“拼盘”凑为技术中心。
2.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的、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技术中心,也可以吸引专业对口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力量以各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建设方式。
六、 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机制
1.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厂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厂长(总经理)要把技术中心建设纳入到企业的发展规划中,并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
2.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可由主管技术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企业技术中心应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3.企业技术中心设立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科技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查、咨询等工作。
4.技术中心内部要建立有效的技术开发竞争机制,在企业内部鼓励科技人员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分配与实际业绩挂钩,保证技术中心人员是高水平、复合型的人才。
七、 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l.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软件,由海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办理减免税手续。
2.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的中试新产品,经市经委确认,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中试产品的所得税,按照新产品减免征所得税政策执行。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发性试验设施以及有关的试验辅助设施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4.企业技术中心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项目,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列为国家级项目。
5.企业技术中心开发新产品进行中试所需资金,优先安排申请银行科技开发贷款。
6.经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评选市级科技带头人、科技开发先进企业、新产品状元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八、 加强人才培养工作
l.企业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普遍提高技术人才的业务素质,特别要注重培养在同行业中知名的技术带头人。
2.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要精干、素质要高、知识结构要合理,研究开发条件要好。
3.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制定有效的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吸引具有较强事业心的技术开发和管理的高级人才,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从国外招聘急需的人才,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九、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由天津市经委推荐,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认定。
2.由天津市经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复审等日常工作。
一九九六年八月四日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天津海关联合颁发的[津经科(96)20号、财企一联(96)24号]文“天津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三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主管部门。为了实施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将设立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海关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组成“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认定办公室。各方派员参加,负责组织办理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复审工作,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四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要符合“天津市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要求。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在l亿元以上;企业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新产品产值率始终处于同行业领先位置;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3.企业对于技术中心的投入经费要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而且逐年要有所增长;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其所需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4.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
5.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要精干,素质要高,知识结构要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70%以上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6.企业要有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措施;技术中心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来确定研究和开发的课题。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申请、审批和复审
第五条 申请
企业根据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填写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建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和建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首先向主管总公司、局申报,总公司、局初审后,一式三份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六条 审批
1.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根据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对企业和技术中心进行考核。
2.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由市经委、科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联合发文,确认其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颁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
第七条 复审
1.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停止其本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连续二年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2.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或复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或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附件一:
建立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提纲
一、 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
2.职工总数、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设置情况。
3.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情况。
二、 技术中心概况
1.组织机构及职责。
2.人员编制、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
3.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收支情况。
4.主要研究开发手段及基础设施状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三、 技术中心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技术开发方向。
2.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3.技术开发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 各总公司、局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1996年4月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将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二、 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
1.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投资、参股、控股或者兼并等方法实现与企业的联合,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2.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3.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三、 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1.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2.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0%。
四、 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
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3.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4.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五、 增加财政技术进步的投入,改进管理办法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在资金使用上,要改进管理办法,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2.改进技改贴息办法,将技改贴息直接贴给企业,并把技改贴息资金的使用与技术进步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重点用于新技术产业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老工业企业的转产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等社会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合理确定贴息额度和期限,确保技改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
3.建立科技三项费用预决算制度,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到立项有预算,年终和项目竣工有决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七、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