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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孵化中心对进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不能开展正常工作,违反合同,协议中相关条款及不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的企业,收回《科技孵化证书》,并责令其退出区孵化中心;
三、交纳物业、水、电、通讯、供暖、冷气等费用;
四、进驻企业须向孵化中心一次性交纳注册登记费(额度按该企业注册资金的1%计算);
五、进驻孵化中心的企业与孵化中心签定的各项有关合同、协议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期满后双方视具体情况续签或终止合同、协议;
六、进驻企业不得擅自拆、改、装孵化中心的房屋及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上述事项时,应首先征得孵化中心的同意;
七、进驻企业孵化期间成立合资公司或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时,应向孵化中心出具相关法律文件,以证明原进驻企业依然存在;
八、进驻企业孵化期间,承租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由企业自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