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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实行5年内先征后返,前两年100%返还,后3年50%返还。(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8]21号)
二、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三、对科研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取得的技术转化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列入国家及我市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所实现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8]37号)
五、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始,新建且在本区纳税的各类企业(不含金融、保险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二年内返还其所缴纳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40%;三年内返还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30%;企业所得税的40%。对原有企业经区审批实施技改技措后新增税收部分,也享受同样优惠。
六、获区级科技奖励的企业,其科技因素新增税收部分二年内返还其所缴纳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40%;三年内返还其所缴纳营业税的40%;企业所得税的50%。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其科技因素新增税收部分二年内返还其所缴纳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的50%;三年内返还其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60%。(东丽区人民政府〈1996〉津丽政发72号)。
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驻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区孵化中心内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区孵化中心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实行税前扣除;
4、孵化中心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国家级产品3年内。市级产品2年内,将所得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和经营。
5、区孵化中心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其他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地和留学归国的高级技术人员在区孵化中心创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优先办理调入落户手续;个人投资200万元以上并拥有可供转产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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